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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520号)


龙岩市新罗区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龙新爆字[2008]07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选址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建设规模(储存能力)为:炸药130吨(索类产品与炸药存放)、雷管150万发。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须经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仓库经验收合格,应按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的规定,向我委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手续,经我委核准后,方可将仓库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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