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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五、镇江市长江岸线规划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1996〕259号)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本市所辖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范围内)长江南北两岸包括夹江、汊江和岛屿除港口岸线以外的全部岸线。”

  2.将第三条修改为:“长江岸线使用应符合《镇江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先规划,后建设,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有偿使用,综合开发,不得随意挤占长江岸线进行建设,长江岸线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将第六条修改为:“凡需长期或临时使用长江岸线的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参加协调会议制度的相关部门,并提供项目意见书、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岸线地形图等文件资料。”

  4.删去第八条。

  5.将第九条修改为:“临时使用长江岸线的期限为一年,使用期满,由岸线使用单位自行无偿拆除有关设施。临时使用长江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6.文件中所有“市计划委员会”的称谓均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镇江市航道管理办法》(镇政发〔1996〕327号)

  1.删去第四条第八项。

  2.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

  3.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7〕28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已建成使用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治理。”

  2.将第四条修改为“镇江市房产管理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

  3.将第五条修改为“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4.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已建成使用房屋的白蚁灭治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白蚁防治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5.将第十条改为“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当地白蚁防治机构在接到蚁害的报告和灭蚁委托后,应在三日内派员对蚁害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提出灭治方案,采取措施灭治白蚁。

  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为三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机构免费予以灭治。”

  7.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白蚁预防费由白蚁防治机构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作为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 管理费外,应从中提出20%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复查。”

  8.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八、《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07〕50号)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组织、指导、协调社区居委会和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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