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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巩固创卫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据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最佳人居、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管理城市水平,巩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成果。
  二、监督管理对象
  已获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命名的市、县。
  三、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陕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不断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让创卫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一)加强政府领导,夯实部门责任。已获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荣誉称号的市、县政府要把保持创建成果和加强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解决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要求,夯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级爱卫办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卫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创建卫生镇村、卫生单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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