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城镇住房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由各县市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受理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的范围:
(一)应急检查为“可以使用”的住房,属基本完好或轻微损坏,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房屋,可不再进行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产权人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二)应急检查为“加固后使用”的住房必须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三)应急检查为“停止使用”或“危险”的住房,必须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四)应急检查为“拆除”的住房可不再实施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
(五)未进行应急检查的住房应进行危房鉴定和震损评估。
(六)上列需鉴定的房屋属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住房,只进行震损评估。
第十三条 住房震损评估为“中等破坏”及“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实施加固前,应按照省政府令226号的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相应鉴定。
第十四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申请复核。申请人可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复核鉴定机构。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也可由房管部门(或建设部门)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本办法颁布执行前,已经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不能要求重新鉴定,但可申请复核;所有权人已委托两个以上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且结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设立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鉴定申请或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