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免费发放《登记证》,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所在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管理。
四、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实施职业技能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加快组建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加大大中专毕业生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加强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继续开展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对2007年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系,统筹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标准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为重点,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十七)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