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招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计划。从2009年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增招人员时拿出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岗位,招用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乡镇机关补充人员时,拿出一定职位专门选聘在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五)落实“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09年起,在省里每年下达我市“三支一扶”指标的基础上,保证每年增加100名大学生“三支一扶”志愿服务岗位,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交通补贴费400元,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延长服务期限2年。每年增加1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六)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财政支持。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级财政在安排发展项目资金时可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可适当提高扶持资金额度。
(七)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扶持。对当年吸纳包括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八)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定、流动、培训、户籍管理、申请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关系办理接续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并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继续实行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落户政策。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对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紧缺专业及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十一)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性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由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