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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高校毕业生,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活动。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三)对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困难企业给予补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前提下,对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岗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付不少于50%,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超过50%。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四)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使用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场所。对在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为创业缺少资金的本省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在哈有暂住户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提供存折、债券等质押的反担保形式申请贷款。

  (十六)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建的民营科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资源利用以及农、林、牧、渔等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十七)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平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建设完善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选择有一定土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的学校改建为创意创业园。有条件的高校应在校内适当位置建设创意创业园。各类创业培训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及时兑现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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