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与服务。及时为有创业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开设就业和创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组织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人事、人才专家进校园,采取座谈、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开展择业观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有条件的人才服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就业服务。
(二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辖区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要坚决取缔对高校毕业生的不合理收费;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高校毕业生进行院校、性别和民族等方面的就业歧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打击虚假和欺诈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二十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扩展就业机会。依据我市急需短缺专业设置见习岗位,2009年市区提供6000个见习岗位,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满后,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等服务。
(二十三)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由见习单位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市、区、县(市)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