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搭建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平台。以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为建设主体,整合培训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启动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训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搭建平台。
(二十五)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使其适应市场就业的需求。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二十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哈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后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十七)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十八)鼓励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于成功创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贴;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适当场地租赁费补贴。
(二十九)鼓励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缴费总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十)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相应收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免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要全面掌握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家庭状况、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现人员动态管理。强化岗位援助、技能援助,加大安置力度,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工作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