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建筑工人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补充规定
(珠建建〔2008〕148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本市各商业银行,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我市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以来,对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各方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结合实际情况,为了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建设工人工资保函补充以下方式缴交,请遵照执行:
一、凡一次提供在珠海市注册的有资格担保的银行100万(人民币)工人工资担保函的施工企业,施工报建时不需再提供工人工资担保函。
二、凡一次提供在珠海市注册的有资格担保的银行200万(人民币)担保函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需再提供工人工资担保函。
三、采用以上方式的施工企业,若发生劳资纠纷,建筑工人索赔金额超过担保额度的,由施工企业补足额度;若由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担保函,但发生拖欠工资的工人不属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
四、一旦发生工人工资纠纷,担保银行须在三天内,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启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五、各担保银行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出具的担保函原件保存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并由市建设局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全市各受理施工许可的窗口。
六、不采用以上方式提供保函的,仍执行《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
本补充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反馈。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