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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9〕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严峻。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是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稳定就业局势的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为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在职培训,稳定用工岗位
  (一)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的各类大中型企业职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各区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政府培训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二)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全市各行业、企业要把职业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生产、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任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保证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鼓励企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利用其培训资源和设施设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技工教育,承担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各级政府对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三)突出培训实效性。各行业、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培训内容,企业既可以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也可以根据岗位设置需要,进行岗位单项技能培训或组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各种适应性培训。在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安排上,要妥善处理生产经营和职工培训的关系,采取灵活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搞好培训鉴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的联系,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广泛开展送政策、送培训活动,宣传培训政策,了解企业培训需求,指导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并在培训师资、培训教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培训结束的企业,要及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的,在鉴定收费上给予优惠,其中对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减半收取鉴定费;参加专项能力技能鉴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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