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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

  四、加强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做好技能人才储备
  (十一)实施“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本市城乡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1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 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十二)建立技能储备制度。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了解毕业生的就业稳定情况,全面掌握规模以上关停企业、搬迁企业和拟裁员企业的有关信息。对因企业经营困难待岗的毕业生,主动与企业合作联合进行培训;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裁员的毕业生,要召回学校进行技能培训。其中对学校召回进行2年制高级班学习的中级职业资格毕业生,注册学籍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十三)加强就业岗位对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技工院校要积极开展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提供就业岗位对接服务,并将毕业生信息纳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顺利实现就业。
  五、强化大学生培训鉴定服务,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十四)建立鉴定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考核鉴定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财政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职业院校与职业分类标准对应目录,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专业设置对接服务,支持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
  (十五)建立创业培训补贴制度。从涉及创业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各类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工作。各区市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
  (十六)加强创业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推动驻青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要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重点围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方面,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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