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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的认定:

  (一)新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拥有车管部门、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且必须提供出与本单位名称相一致、由国税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保险单据等,并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合伙人或股份制企业并入自备运输工具,应提供相关企业合并法律方面文书、改制前车辆所有权相关证明、购车原始凭证和同期保险单据等,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三)通过融资租赁拥有的自备运输工具,应由提供融资租赁单位出具的相关车辆原始凭证和保险单据等,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四)通过二手车市场购置或其它方式转入的运输工具,除提供车管部门、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外,还须提供二手车市场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或交通海事部门)开具的《二手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船)过户(转入)登记信息、保险单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新增(或报废、转出)车辆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及相关文书,进行认定、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

  (一)实行专人专业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安排综合素质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实行专人专业化管理,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除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运输能力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到车管或交通海事部门进行协查,严格审核认定把关工作;事中每季要完成一次对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并做好记录,重点对其财务核算规范度、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其具备运输能力、与其现金流入量进行核查核对;事后有监督和检查,县级局、基层分局每季度终了后20内,督促税收管理员将所辖自开票纳税人情况(车辆变动情况、缴税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和票表比对情况)汇总上报,并对本季度辖区内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行做出客观评判。

  (二)强化现金流入量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管工作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应收账款”或其它往来科目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月末余额数或年末余额数占同期开具货运发票收入金额总量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的,书面责令要求其提交说明,经核查核实后,形成报告上报分局,并转报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坚决防止和打击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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