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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1、对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尚未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在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单位须晋升工作人员现任职务(技术等级)的,可按照现行办法聘任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同时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相应的岗位等级。根据岗位等级认定结果,工资管理部门审批兑现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的工资;根据岗位等级认定结果及工资变动审批结果,财政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统发工资手续。
  2、对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单位不得再超比例聘用(晋升)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对超比例聘用(晋升)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的,政府人事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工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财政部门不予变更统发工资标准。
  3、在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单位须安排新进人员的,应坚持按岗聘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聘用人员。其中:对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尚未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其空缺的岗位类别等级,办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或人员调配事宜。对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除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受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或人员调配事宜。
  4、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尚未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要尽快制定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凡尚未制定、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照新人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的核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地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要求,做好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核准工作。对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核准的单位,在制定、申报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岗位聘用期间,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受理单位的人事及财政工资统发业务。
  1、对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核准的单位,除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政府人事部门暂缓受理单位的其它增人事宜;同时暂缓受理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及相应的工资变动审批业务。
  2、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单位在实施岗位设置聘用期间,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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