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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3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32、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认定的程序和权限:
  (1)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分别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事厅认定。其中: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认定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①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全部人员的聘用的合同及变更;②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六级以上职员、七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变更;③新增人员的聘用合同;④跨岗位类别转岗人员的聘用合同。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以下职员、八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下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变更。
  (2)审核、认定时,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首次进行岗位设置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文本;②变更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变更前后的聘用合同文本;③新增人员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批准的新聘人员公开招聘方案、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新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文本;④跨岗位类别转岗人员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转岗前后的聘用合同文本。
  (3)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认定办法,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制定。
  33、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认定的聘用合同确定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对经认定跨岗位类别转岗的人员,按照新聘岗位登记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并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
  3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3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兼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7、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38、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未聘人员的管理,妥善安置人员。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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