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26日一11月30日)
1.自查自改阶段。从9月26日至10月1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工作。从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加大安全投入,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集中整治阶段。从l0月11日至11月10日,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进行社会公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关闭程序:
(1)确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名单。
(2)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上一级颁发证照部门。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
(4)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
关闭标准:
(1)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2)拆除矿山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采掘、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设备。
(3)公安部门清理收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4)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5)矿井井筒应炸毁、填实,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
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此期间,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和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一12月31日)
各县(市)区要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凡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并依法实施关闭;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