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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6.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企业更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市属高校的科研项目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7.加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指导。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快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创业手拉手”活动,聘请创业成功的企业家与大学生创业者开展“一对一”帮扶,及时提供创业指导,解决创业途中的困惑和问题,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对经专家和有关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和奖励。

  8.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自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新办企业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12万元,并由财政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

  三、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9.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计划。2009年,在现有省、市见习基地基础上,充分利用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联盟,调动联盟成员单位积极性,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3-6个月的见习岗位培训。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50%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见习培训后创办企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10.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1.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组织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宣讲团开展就业政策宣讲和就业指导,全年开展10场就业指导讲座。引进职业生涯规划测评系统,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人素质测评。在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未就业毕业生服务专区”和“就业指导工作室”,由就业指导专家对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对一求职指导、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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