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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相关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对省属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指导省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并监督省属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省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省属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省属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省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对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市(县)、乡镇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并监督市(县)和乡镇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监督检查市(县)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市(县)和乡镇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承担小煤矿整顿关闭职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市(县)和乡镇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市(县)和乡镇煤矿企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市(县)和乡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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