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确保新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耗水平符合当期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准入标准,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控制部分产能过剩的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3、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落实扶持激励政策。全力支持能源节约型项目的建设,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支持能源节约型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贷款贴息、国债扶持、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能源节约型项目发展。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建立有利于能源节约的价格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直购电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合理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4、以市场为基础,建立能源节约新机制。加强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场功能,重点服务高耗能企业。帮助重点用能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制,建立节能岗位责任制,促进企业自觉开展节能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定期组织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的检测,公布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督促企业加快高耗能设施的技术改造;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重点用能单位发布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导企业科学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购买节能型产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工作产业化。
5、依法行政监察,严格执行能耗监管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工业节能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落实执法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强化节能监察监测,提高节能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以企业节能自查与执法人员现场监测检查相结合的节能监察制度,不断扩大现场节能监察范围。建立健全节能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市、县节能监察中心按照节能监测规范和能效标准的技术要求,更新完善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数据库,建立节能监测流动实验室,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监测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