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建部门: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在居民小区、市场、学校、车站周边增加公共汽车班次,延长公共汽车运行时间,为出行群众提供方便,挤压“黑车”非法营运空间。
7、城管部门: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规范城区停车场地,对城区居民小区、市场、学校、车站周边地区停车场进行清理,划定禁停范围;配合公安部门取缔违规停放车辆。
8、工商部门: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9、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法制部门:负责审查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监督执法行为,协调综合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按照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印发〈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精神,各县(区)和市联合执法大队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协助查处“黑车”等非法营运的,经联合执法队处理结案后,按规定予以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强化资金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
1、罚没款管理:市运管处设立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工作专项经费帐户,查处的罚没款统一使用财政罚没票据,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部上交市财政。
2、经费保障:打击“黑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预算拨付并经领导小组审核使用。审批的经费必须严格按领导小组审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执法,疏堵结合
1、把握界限,严格执法。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取证工作,规范文书制作管理,对查获车辆的处理,必须建立“一车一档”的违章档案。
2、提高服务,方便群众。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同时,所有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公司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调整客运班车、公交车运行线路,延长运行时间等,采取多种方式,疏堵结合,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服务,满足广大市民出行的需要,有效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
3、规范出租汽车下线报废,从源头上减少“黑车”。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第一条规定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应当报废的要求,我市出租汽车累计行驶达到经营期限6年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对其采取下线强制措施,对使用年限已达8年曾经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小型客车一律不予年审,从车辆源头上遏制非法营运车辆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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