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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州、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入网申请前应填写纸质和电子版的《监管部门入网登记表》(附件5),由地、州、市局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送区局认证(信息)中心,由区局认证(信息)中心统一寄至电子监管网技术服务部门申请数字证书。

  (二)入网培训阶段(8月~9月)

  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培训;药品批发企业培训由区局组织,国家局负责安排培训教师;地(州、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由区局负责。

  企业和监管部门参加培训时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由区局组织培训时统一发放。

  (三)入网实施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期完成入网和监管码赋码工作,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对所经营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管理、企业信息、药品信息等基础数据进行维护,并对药品数量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六、工作要求

  (一)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要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及时通知并督促辖区“四大类”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在规定时限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培训、赋码、扫码等工作,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上报信息,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对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凡2008年10月31日后生产的未入网赋码的“四大类”药品,一律不得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药品电子监管码。

  (三)首批入网企业及地(州、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830002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3号

  流通管理处:

  联系人:田春海 联系电话:0991-26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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