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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案件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刑事侦查、刑事技术部门应同时介入,在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分工配合,共同进行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确定案件性质。确认是放火案件的,由刑侦部门管辖。

  四、立案追诉标准

  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执行。

  (一)[失火案(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重伤标准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司法〔1990〕070号)执行,火灾中受伤人员受伤程度应当经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五、案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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