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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政府关于落实关键举措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13、鼓励农民创业。鼓励农村劳动者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发展农产品的加工业和农技推广、包装运输、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围绕 “一村一品”发展规划,开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结合产业化发展需要,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投身运输、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领域,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观光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开发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和编制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外出务工成功人士返乡创业,利用其在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
  14、落实创业政策。按照“政府出政策定目标,创业办协调考核,部门包抓落实,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落实政策”的全民创业工作要求,将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扶持范畴,落实包抓责任,兑现扶持政策。对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各类企业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宝市发[2007]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6号)有关规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论证、政策咨询等服务,兑现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免费创业就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15、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对我市的各类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50和100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我市吸纳农村劳动者(农民工)就业,并为其按规定全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企业缴费比例,给予20%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加大“三农”投入力度,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16、强化财政支农力度。市县财政支农资金增长要与财政增收同步。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支农资金总量每年要高于上年12个百分点,每年新增财力的30%以上用于支持农村发展。在足额落实原有各类支农资金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再新增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民增收。
  17、加大农村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抓好信用户评定和信用村镇创建,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70%用于农村,其他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储蓄存款的40%用于农村。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抓好岐山县蔡家坡村镇银行组建营运,搞好陇县合作银行试点,五年内建成5家农村合作银行。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农业投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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