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退学申请,经由上级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退学手续。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学生未修满一年课程的可出具学习证明,修满一年学习课程者可出具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退学证明,不办理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应及时上报,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对其学籍进行注销:
(一)学生意外死亡;
(二)学生因违法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班,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可后报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经网络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计划类别为普通中专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市属、县属学校其它计划类别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