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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如下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毕业证:

  (一)核对学生毕业申请是否与系统内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学生操行评定是否合格;

  (三)核对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核对学生有无其它不符合毕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根据“系统”功能集中打印。

  (一)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普通中专、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3+2”分段制中专段学生的毕业证验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证验印;

  (三)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毕业证验印时,只需根据“系统”产生的当年毕业生库中的信息按毕业证号(即学籍号)顺序核对即可;

  (四)毕业证采用的照片和“系统”所采集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的照片。

第六章 学籍信息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书的唯一依据,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系统”开始运行的初始化阶段,学校应组织人员录入当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专业信息、班级信息,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录入完毕后,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经过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两级审核后方可正式备案。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任何改动都要及时备案并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备案,学生各种信息的变更都应在当月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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