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命线工程:主要包括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讯枢纽、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消防、粮食等工程以及城区市政桥梁、各级防灾指挥系统等建设工程。
3、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水灾、滑坡、崩塌、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疫情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5、其它各市(县)认为需要普查的建设工程。
(二)普查内容
重点普查上述建设工程的基本概况、建设年代、工程现状、结构类型、设防标准、改造加固情况、加固所需资金等,具体见附件一(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登记表)和附件二(抗震普查汇总表)。
(三)具体要求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抗震普查工作,已经完成抗震鉴定的工程,可进一步核实、补充后统一上报。各地要根据普查情况,认真匡算抗震鉴定加固资金,并根据产权情况提出工程加固的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登记表》报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的《抗震普查汇总表》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的普查情况,建立城市抗震防灾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三、加强监管,确保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切实抓好有关法规和标准的实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不仅是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建筑法》、《
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强化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严禁擅自降低抗震设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