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依法对本市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村(社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登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档案工作年检、档案事业综合评估、文明城市考核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订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交流活动;
(七)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国家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阅览中心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