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的计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时间一致。
8、新生儿年龄界定:指参保登记时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幼儿,其参保依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待遇调整的执行时间:《实施意见》中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门诊就医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开始。
2、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其连续参保的年限确定,并与住院医疗费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其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一致。
3、中断缴费的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三个月且未补缴或中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不予视同连续参保年限;中断三个月以上参保的,从再次参保的时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中断之前的参保年限与再次投保后的缴费年限不得累计计算。
4、退保后再参保年限的计算:外来从业人员办理了个人医疗帐户退保后再继续参保的,其退保的月份不计入连续参保缴费的年限。
(三)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农村未成年人参保范围:农村居民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8周岁以上在校生(不含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学生)应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2、农村居民的参保险种:农村居民在参保登记期时已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年度内不得以个人身份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在用人单位就业外)。
(四)农民工子女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按《实施意见》规定,农民工子女的参保范围,指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
2、必须随其父母在厦门居住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参保后与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一样,凭本人的社保卡在厦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