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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业务

  1、建立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资格审核制度。参保居民中的低保、残疾人员,应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审核其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的,不再享受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

  2、实行险种转换或停保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险种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非在校未成年人在下一社保年度起始时(7月1日)满18周岁的,自动终止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实行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其家庭全体成员,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统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

  4、实行“变动申报,不变不报”的续保制度。参保居民的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或下一年度中止参保的,应在参保登记时间进行申报变更;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居民,不需重新申报。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1、首次参保的居民在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制作社会保障卡所需的相关资料。

  2、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3、参保的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原则上采用“缴费一卡通”(必须在参保当年5月31日前办理委托代扣)方式从个人帐户直接扣费;无法采用“缴费一卡通”方式扣费的镇、街或村(居)委会,可选择由镇、街或村(居)委会统一代扣代缴,具体扣费方式由各镇、街或村(居)委会确定。

  4、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当年6月20日前完成缴费或代扣代缴;新生儿在参保登记后的次月20日前完成缴费(采用缴费一卡通扣费的须在参保登记当月的月底前办理委托代扣)。

  5、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未在规定的参保登记时间(3月10日至5月25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时间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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