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考核机制。按照《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等,加强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五个地级市政府效能建设的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内容,完善考评奖惩机制,把效能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树优、奖励惩处相挂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和细化考评办法,加强目标任务的动态监测和评价,使目标考评真正考出干劲、考出士气、考出成效,成为推动机关工作的有效手段。
(四)开展效能监察,建设责任政府。
1.认真抓好重点领域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好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把公开透明贯穿于人、财、物等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每一笔资金。加大对《政府工作报告》、10项民生计划等重大工作部署、承诺事项的督查,确保资金有效利用和各项实事如期完成。强化对医保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继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认真落实“家电下乡”、“农机下乡”等各项政策,严把质量关,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认真治理公共服务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2.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施政行为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做到关口前移、监督到位,实现标本兼治和监督预防并举。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建立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和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加强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认真执行行政首长问责、行政过错追究和绩效评估等制度,从制度上强化对行政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强化监察、审计等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防止执行不当、执行不力和行为失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减少执法层级,规范执法程序,防止执法扰民,确保公正执法。
3.强化效能监督。坚持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机关效能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效能投诉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认真开展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和广大公务员依法行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入手,加强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及效果的情况实施综合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聘请政府特约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社会评议,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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