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认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防止因灾致贫,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探索建立新型农业防灾减灾机制,有效改善农业生产保障方式,分散农业风险,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市是农业大市,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农业基础差,抗御灾害、抵御风险能力弱。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我市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主要农产品为重点,兼顾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为辅的运作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确保农户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重要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三、试点任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