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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乌劳〔2009〕5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8】133号)已转发你们,现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劳社字 【2008】127号)规定,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外成建制单位到本地就业的人员;

  (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现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登记失业人员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附件1)进行初审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本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须持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有就业经历的可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或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

  (二)非本地户籍来我市就业的城镇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暂住地稳定就业累计满6个月以上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暂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书、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

  (三)区外成建制单位到本地就业的,应持当地县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就业证明和成建制单位在本地的工作项目证明,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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