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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本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本地求职的,须持原籍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进行登记签章;未登记、签章的,不得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年审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跨年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统一编号发放,编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代码编制,《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期始自发放之日,终至注销之日,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证件编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本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暂住地进行登记、签章时,保留原有证件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由17位数字组成(附件2),从左至右第1至2位数字为证件办理的年份,第3至12位数字为发证地行政区划代码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码,第13至17位数字为各区(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产生的个人顺序号码,顺序号码由各区(县)按办证顺序从自然数00001开始编排,该顺序号码随《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第1至2位自然年度数字的变化而从自然数00001开始重新编排。

  上述代码、编码、顺序号码均由劳动保障就业信息平台计算机系统设置,自行生成号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不得转借、转让、买卖、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的,应持在本地媒体报刊中刊登的声明遗失、毁损作废证明和相关资料,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和申请补发。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

  1、退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宣告失踪、死亡的;

  4、移居境外的;

  5、应征服兵役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对符合注销证件条件而不及时注销的,将追究工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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