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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监察局、建委、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50户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于1月25日前报市节能办。其中,列入国家千户重点企业的4户企业,要同时按国家《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写出自查报告。市节能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等有关要求,作为对各县(市、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聊发〔2008〕5号)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对5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1.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5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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