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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聊城市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指导重点监管企业填写,经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局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局(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聊城市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聊城市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市控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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