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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意见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积极做好筹措改善资金的工作,确保改善工程的良好运行和按时完成。

  (一)政府补一点

  各县、区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把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其他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工程的资金由当地县、区政府管理使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绿化等设施的更新、补建和房屋外墙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维修。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工程。其中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投入的改建资金每年不得少于100万元,高新区、下花园区不得少于60万元。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

  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建工程时,对漏建的设施设备和过早损坏的设施设备、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补建和维修责任。不直接承担补建和维修工程的,应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三)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以及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运营单位负担。

  (四)居民出一点

  对居民维修更新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以及清理和粉刷楼道发生的费用开支,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承担。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居委会、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费用收取,并统一移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市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是合民意、顺民情的德政工程,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做到依法办事,维护好群众利益。

  (二)中心城区旧小区改善工程责任分工

  1、桥东区、桥西区和高新区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统一领导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投入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改善项目涉及单位、部门的协调;施工队伍的选择及工程管理;改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验收;指导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后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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