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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要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向课堂要质量。要科学安排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赶超或拖延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 中小学要组织好自习课,并让学生自主学习。中学要组织好早读课,但老师不得利用早读课开展学科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科竞赛、读书读报评奖等活动。

第四章 教材教辅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云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用书目录”),每年春、秋两季向社会公布,供各地组织选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编制用书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及师生发放用于推荐或征订各种学习用书的材料。各地及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材选用程序和办法,在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严禁选用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任何教材和境外教材。必须保证教材使用的稳定性,选用教材一般在起始年级进行,一旦选用,中途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如需更换必须提前向省教育厅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制度。未经省教育厅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不得向学校及学生推荐使用,不得组织征订和发放。各类专题教育一律不得擅自编写教材。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科课程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实行公开招标,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正式出版,列入用书目录。国家为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提供一套配套免费练习册,一至八年级学生,不再统一征订和使用其它教辅材料,九年级学生,可由学校在用书目录中统一选用一种非免费的教辅材料。未享受免费教科书及配套免费练习册的,一至八年级可由学校在用书目录中统一选用一种非免费的教辅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两种。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辅导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高中毕业班不得超过两套,其它年级一套。

  第十七条 严禁未经招标、未经审定、未列入用书目录的教辅材料进入中小学校;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方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统一使用上述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学校和教师用教辅资料布置课外作业和变相进行考试。制止和杜绝使用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学用书,严禁教材管理工作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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