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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升学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结束时,举行一次学科考试,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办法,并使用州(市)统一体例的小学生素质评价(或学籍)手册。初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同时在中小学推广使用学生成长记录袋。

  各地及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各种名目的“周考”、“月考”、“单元检测”、“学校联考”、“区域性学科抽测、统考”等学科考试。各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及学校考试分数,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完善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的考试制度。初中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按50分的分值计入升学考试成绩总分。

  第二十五条 中考加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不得擅自增加加分项目、提高加分分值、扩大加分范围。要将获得加分(或降分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项目、分值进行公示,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将招生政策中加分作为招商引资、吸纳人才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有中考自主命题权的州(市),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要适当减少考试科目,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查方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三部委关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改造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校舍,促进城乡学校均衡发展,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基本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按编制配齐音乐、体育、美术、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切实解决教师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数量足、质量高的师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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