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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县(区)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五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市政府派出机关;

  (五)省、市双重管理和省级驻商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规则”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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