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从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略)
2.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说明(略)
3.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附件3
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 年)
申请单位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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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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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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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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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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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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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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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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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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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数量
| 万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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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能力
| 吨/年,其中:生茶 吨/年,熟茶 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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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普洱茶专用标志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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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来源
| □自有基地
| □部分购买 □全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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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分布及产茶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
| 收购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或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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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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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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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使用方式
| □印制: 万枚 □粘贴: 万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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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 抽查时间
| 抽查单位
| 抽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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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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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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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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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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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意见:
经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意见:
经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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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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