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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从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略)

  2.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说明(略)

  3.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附件3
  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普洱茶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   年)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办公:

手机: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办公:

手机:

传  真

申请数量

万枚

单位生产能力

吨/年,其中:生茶   吨/年,熟茶   吨/年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普洱茶专用标志公告号

生产原料来源

□自有基地 

□部分购买  □全部购买

基地分布及产茶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

收购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或收购协议)

使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标志使用方式

□印制:    万枚 □粘贴:    万枚

最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抽查时间

抽查单位

抽查结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意见:

经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意见:

经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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