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老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可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死亡时上月本人12个月基本养老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80个月,且本人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在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按月增发10元的基本养老金。
(五)建立养老金高龄增发机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的基本养老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由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二)个人账户记账利息参考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复利计息。
(三)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含延长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且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参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基金专户,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