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根据《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组织换领新版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证换发工作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发新证的受理、复审、制证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领新证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证和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二、对象及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
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5.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的护士不需提交)。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