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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水产苗种检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完善我市水产苗种检疫机构建设、推行水产苗种检疫制度,更好的开展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计划达2010年对我市经营用水产苗种检疫率达到90%以上,初步建立水产苗种检疫管理制度,为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提供优质、健康水产苗种。

  三、工作重点

  进一步完善我市水生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建设,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监管力度,推行水产苗种检疫制度推动现代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方案

  1、检疫计划:2008年9月以金州区、旅顺口区为试点对海参苗种实施检疫,2009年5月以长海县、瓦房店市、庄河市为试点对虾夷扇贝苗种实施检疫,2009年9月以普兰店市、开发区、长兴岛为试点对海参苗种实施检疫,自2010年开始每年5月、9月对全市水产苗种实施检疫。

  2、2008年具体检疫方案

  宣传推动阶段:8月下旬金州区、旅顺口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所辖乡镇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宣传讲解有关水产苗种检疫法律法规及重要性。

  取样检测阶段:9月初取样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海参苗种取样检测。

  评价管理阶段:9月中旬根据检测结果,并进行公示对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不得进行经营活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单位对水产苗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3、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水产苗种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海渔发〔2006〕70号)、《转发关于调整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海渔发〔2007〕229号)的有关规定,检疫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外部形态 每份样品15元

  (2)寄 生 虫 每份样品45元

  (3)细  菌 每份样品150元

  (4)药物残留 每份样品300元

  4、取样标准

  每个样品重量150克,取样单位保留副样,如被取样单位要求不保留副样,需对检测结果确认做出承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取1个样,1000立方米以上2000以下取2个样。

  5、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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