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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运作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交通局、技监局、市消防支队、交警支队等市级部门按照职责要加强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研究部署和解决职责领域内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市、区、乡镇(站)监管体系。

  第八条 市级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对口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与区级部门合办),注重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县区政府及县区级部门工作规则

  第九条 县区政府承担保障辖区内公共安全的职责。要建立深化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台账,指导督促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 县区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县区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会议由分管县区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公共安全监管中心运转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研究讨论拟提交市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或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要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价考核,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乡镇要予以奖励;工作落后的乡镇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区级部门按照职责领域要加强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及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对口工作站工作落实情况。原则上按季召开对口工作站的工作例会,主要是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布置下步工作。

  第十三条 县区级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对口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与市级部门合办),注重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县区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权责统一”的要求,在规范运转的基础上赋予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一定的权限,切实增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乡镇政府和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承担辖区内公共安全的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经费、装备、人员的“三落实”。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工作汇报,原则上每季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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