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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
(成劳社办〔2009〕18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解决好全市“老工伤”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

  (二)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人员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

  二、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

  (一)支付项目: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标准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支付,纳入统筹管理后符合《通知》规定的支付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时应当缴纳一次性费用,具体办法和缴费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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