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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由委托机关作出书面委托决定并于15日内上报备案,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公告文件各1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委托行政执法的理由、依据以及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县政府法制部门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随机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审查账目票据凭证、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与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监督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联合办理案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向行政机关下发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自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公告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不得向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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