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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制止机制
  1.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从源头上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建设,调整和充实村级协管员,2009年起实行村级协管员全市辖区内全覆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保障村级协管员的工作经费,确保村级土地协管工作正常开展。加大村级协管员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扩大土地执法监察范围,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提高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率。同时,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推进执法关口前移,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力争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2.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报告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管理工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53号)的规定,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完善违法建筑联合执法机制
  1.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做好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门对涉及河道、公路等管理区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先予处理。
  2.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事业企业不得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对私自接水、接电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对登记后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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