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工商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四)提供融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重点,帮助解决其生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应适当给予优惠。
(五)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良种扩繁、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积极探索通过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和通过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六)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需要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着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支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农业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