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
(三)坐堂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三人;
(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医馆:
(一)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推拿科等;
(二)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五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和一名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两名以上护士,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以设立中医坐堂医诊所或中医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当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积极应用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中药以及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突出中医药的特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针灸、推拿科。鼓励综合医院设置的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鼓励城市社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条 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学习和运用现代医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