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绿地认建认养的程序
1、由认建认养者向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建认养书面申请,填写“绿地、树木认建认养登记表”。
2、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并征得同级林业、城建、畜牧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报请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3、在绿地认建认养者、认建认养面积或树木株数确定后,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林业、城建或畜牧等主管部门统一指定地点、划定地块。并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绿地认建认养者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或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委托林业、城建、畜牧等主管部门与绿地认建认养者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4、被认建认养的绿地,原绿地管理单位应协助绿地认建认养者办理相关手续。
5、在确定认建认养关系后,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绿地认建认养有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案。
七、认建认养绿地的权益
(一)绿地认建认养者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异地绿化: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异地绿化要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且养护管理到位,植物生长和景观效果良好,树木、花草成活保存率达95%以上者可授予异地绿化优秀单位;成活保存率达90%-94%者可授予异地绿化合格单位;否则,限期补植或重建。
2、其他的认建认养绿地: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自治区境内外的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可自愿出资或以资代劳认建认养一定面积的绿地或一定数量的树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任务,并确保认建认养绿地中的植物成活保存率在85%以上,且长势良好,具一定景观效果。
3、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绿地内设立认建认养标志牌。
(1)自愿认建绿地在50平方米以上或自愿认养绿地200平方米以上。
(2) 自愿认建公共树木5株以上或认养公共树木20 株以上。
(3) 自愿认养古树名木1株以上。
4、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有绿地冠名权。
(1)自愿认建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自愿认养绿地3000平方米以上。
(2)自愿认建公共树木50株以上或认养公共树木300 株以上。